| 索 引 号: | 230200/2024-0002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登记+调解+公证”不动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 ||
| 文 号: | 齐自然资联发[2024]3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23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 关 键 词: | 齐齐哈尔市“登记+调解+公证” 不动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获得经营场所 | ||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登记+调解+公证”
不动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龙沙区人民法院、建华区人民法院、铁锋区人民法院:
现将《齐齐哈尔市“登记+调解+公证”不动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3日
齐齐哈尔市“登记+调解+公证”
不动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将不动产登记、司法审判和公证法律服务等部门职能有效整合,促进不动产登记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体作用,自然资源、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根据不动产领域纠纷案件特点,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形成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群众满意的“登记+调解+公证”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化解不动产领域矛盾纠纷。
二、受理范围
1.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排查发现的不动产纠纷案件。
2.涉不动产登记纠纷的信访案件。
3.涉不动产登记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
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涉不动产纠纷案件。
三、基本原则
1.自愿性原则。当事人选择自愿、处分自愿。
2.合法性原则。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内容合法。
3.效率性原则。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调解期限为15日,期限届满除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外,均按照调解不成处理。
四、联动机制
在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中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的共同领导下,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以及市鹤城公证处联合设立调解服务中心,在北三区各基层法院设立调解服务站,根据不动产纠纷多元化、复杂化、动态化的特点,从矛盾纠纷发生的全周期出发,积极推行“登记+调解+公证”多元解纷方式,实行“接案、联动、处置”工作模式,构建全闭环不动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五、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信访及排查案件: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排查发现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及信访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积极协调法院和公证处,转至调解服务中心(站)进行调解。
2.行政复议案件:市司法局接收当事人行政复议材料时,应告知当事人“登记+调解+公证”多元调解工作程序及内容,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启动程序的,由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转至调解服务中心(站)进行调解。
3.涉法涉诉案件:法院接收当事人诉讼材料时,应告知当事人“登记+调解+公证”多元调解工作程序及内容,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意启动程序的,由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转至调解服务中心(站)进行调解。
(二)联席研判
调解服务中心(站)受理案件后,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调解方向、拟定调解框架后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适时出具调解意见。
(三)高效办证
经服务中心(站)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的,可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需要出具公证书的由公证处及时出具电子公证书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或公证书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调解的,服务中心(站)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回委托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四)跟踪服务
调解成功后由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委托/移交反馈函》送达案件受理单位。在纸质调解协议送达3日内,当事人认为调解过程中遗漏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可就遗漏事项自愿选择申请再调解,调解服务中心(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7日内就遗漏事项予以再次调解。
(五)适时回访
案件调解成功之日起15日内由调解服务中心(站)对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确保“登记+调解+公证”多元解纷质效。
六、相关要求
(一)不动产登记、法院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促使矛盾纠纷源头有效化解。
(二)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对案件的处理依据、处理流程、可预期的处理结果进行讨论,确保调解方案合法合理、精准有效。
(三)服务中心(站)常驻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纠纷案件调解情况及时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
1.委托函
2.案件交接表
3.多元调解申请书
4.委托/移交反馈表
5.回访登记表
6.卷宗封面
7.协议书
8.笔录
附件一
(2024)委调(1)号
调解服务中心(站):
向XXX(单位)申请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解决房屋产权登记纠纷,经原告方申请,并经XXX(单位)同意,特将此纠纷委托你站进行调解。
XXXXXXXXXXXXXXXX(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二
附件三
编号:
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住址:
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
当事人诉求:双方申请调解。
申请人清楚知悉如下权利义务、服务站纪律,并将自觉遵守调解相关规定: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的权利;(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义务;(2)遵守调解规则的调解文书材料义务;(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义务;(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二、服务站纪律
1、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酗酒的人;(2) 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3)其他有可能妨碍服务站秩序的人。
2、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2)不得有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5)对服务站的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服务站提出;(6)对于违反服务站纪律的人,调解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服务站。
本人自愿申请调解,并同意XXX(单位)将上述纠纷委托/移交调解服务站。
申请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四
编号:() 号
:
贵单位 日期 委托/移交调解(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事实) 纠纷,现反馈如下:
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编号: 号)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已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或向贵单位重新提起诉讼/行政复议。
调解服务中心(站)
年 月 日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住址:
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
。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双方不在追究此事,双方同意不在就此事产生任何矛盾纠纷。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本服务站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调解人
记录人
调解服务中心(站)
年 月 日
附件八
时间:
地点:调解服务中心(站)
事由:房屋产权登记纠纷
参加人:
当事人
当事人
调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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