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30200MB1934294P/2022-00035 | 主题分类: | 开办企业 |
|---|---|---|---|
| 标 题: |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齐市监发[2022]1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3-29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 关 键 词: | 印发,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 | ||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小餐饮核准管理,现将《齐齐哈尔市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齐齐哈尔市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核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修正)、《齐齐哈尔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小餐饮核准、核准与监管衔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限定在60(含)平方米以下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餐饮核准受理、审核、发证和证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禁止小餐饮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发;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小餐饮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证,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小餐饮取得核准证后方可从事相应食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申请书;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图;
(三)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十一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证,应当按照小餐饮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含或不含现榨果蔬汁)。
小餐饮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核准证上标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小餐饮核准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能够即时作出核准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凭证。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小餐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不同意作出承诺或者不符合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的小餐饮,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被撤销核准证书的小餐饮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核准证。
小餐饮或其经营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的小餐饮,申请人作出承诺并签字且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小餐饮,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核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核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现场整改时间除外。
第十九条 小餐饮核准证书发证日期为核准决定作出的日期。
第四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和《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表》所列核查内容,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形成核查结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核准机关,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经营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核准机关书面提出核查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五章 核准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按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小餐饮核准证。
第二十八条 小餐饮应当将小餐饮核准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六章 变更、延续、注销与补发
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核准证有效期内,载明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变更小餐饮核准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小餐饮核准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小餐饮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延续小餐饮核准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小经营核准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餐饮核准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经营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符合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承诺并签字且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核准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小餐饮核准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核准证,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小餐饮核准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小餐饮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核准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小餐饮核准证注销申请书,交回小餐饮核准证原件。
第三十七条 小餐饮核准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证补发申请书;
(二)核准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核准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核准证原件。
补发的核准证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发证日期为补发日期。
第三十八条 小餐饮核准证变更、延续、注销与补发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核准与日常监管衔接工作制度,加强证后监管与信用监管。
第四十条 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颁发小餐饮核准证书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对小餐饮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核准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核准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小餐饮核准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齐市监规〔2021〕2号)废止。
附件: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表
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单位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经营项目:
1.□ 热食类食品制售; 2.□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3.□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4.□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含现榨果蔬汁、□不含现榨果蔬汁);5.网络经营(□是,□否)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制定。
2.本表适用于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现场核查的评价。
3.按照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本表共有14项,分为关键项9项、重点项5项,在表内分别以“***”、“**”表示。每个审核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与该小餐饮审核无关的审核项目选择“不适用”项。
审核时,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2项,判定为合格,发证后监管部门监督整改。
4.审核人员应如实填写本审核表中的内容,并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符合、不符合的核查结论。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核查结论应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审核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序号 | 核查项目 | 项目 等级 | 评价意见 | 不适用 | 不符合原因 | ||
1 | 具有与销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 | ** | □符 合 □不符合 | ||||
2 | 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 □符 合 □不符合 | ||||
3 | 具有与制售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 | □符 合 □不符合 | ||||
4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 | □符 合 □不符合 | ||||
5 | 具有与销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 □符 合 □不符合 | ||||
6 | 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 *** | □符 合 □不符合 | ||||
7 | 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 | □符 合 □不符合 | ||||
8 | 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 *** | □符 合 □不符合 | ||||
9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0 | 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1 | 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2 |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3 | 禁止小餐饮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1.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2.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4.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5.食品批发; 6.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小餐饮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 *** | □符 合 □不符合 | ||||
14 | 设置专间、专区操作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 *** | □符 合 □不符合 | ||||
现场核查评价 | 核查人员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齐齐哈尔市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小餐饮核准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关键项必须符合9项,实际符合 项;重点项应符合5项,实际符合 项。 核查意见如下:□ 合格; □ 不合格。
申请人签字: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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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签字 | 单 位 | 证件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