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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200/2022-00009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制定齐齐哈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齐公管办发[2022]3号
发文日期: 2022-06-29 成文日期: 2022-06-29
关  键 词: 回访,组织,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招投标回访机制

关于制定齐齐哈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6 14:54:3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各方交易主体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范围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及投诉人。

二、回访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全面准确、定期回访”的原则。

三、回访形式、内容、程序

1、对招标单位的回访。对市本级及北三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对其他县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由各县区住建局组织实施,对交通、水利、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分别由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针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情况、项目备案及政策制度文件执行等情况采取书面回访形式进行回访。省百大项目、市县重点民生项目全量回访,其他项目回访比例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年度项目情况自行确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2、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回访。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书面回访形式组织实施,对所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组织回访。项目评标结束后,针对交易项目的进场登记、公告发布、评标场地安排、开评标活动等情况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回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对投标单位的回访。对市本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由市公管办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由各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的由各县区营商局组织实施。宣传省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最新政策,了解企业在参与我市招标投标活动遇到的问题,对本地投标单位的回访比例不低于本地投标单位的5%,对外地投标单位的回访比例不低于市域外投标单位的10%,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对中标单位的回访。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采取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组织实施。主要针对招标投标流程、合同签订情况、项目进场等情况进行回访,省百大项目、市县重点民生项目全量回访,其他项目回访比例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年度项目情况自行确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5、对投诉人的回访。对市本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由市公管办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由各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的由各县区营商局组织实施。项目投诉办理完结后,主要针对投诉受理是否依法及时受理、是否依法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等情况进行回访。

6、对各类交易主体的回访。由市公管办联合市级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面向本市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针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制度、交易流程、电子交易系统使用等问题,通过钉钉、腾讯会议、现场等多种方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集体座谈,同时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意见征集,了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宣传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最新政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四、回访意见处理

1、各组织实施部门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获取的意见、建议,应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职责范围内迅速处理和落实,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2、各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回访时均需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记录表》并建立招标投标回访意见建议问题台账,记录问题建议受理办理反馈情况。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问题台账抄送至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问题台账抄送市公管办。

3、各组织实施部门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回访单位。

4、各组织实施部门要建立内部招标投标回访机制,明确组织回访人员、程序等具体操作内容,建立的招标投标回访机制应不局限于本通知内容,可根据实际进行扩展。

五、相关要求

(一)回访人员应态度诚恳,对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耐心听取,虚心接受,做好记录,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予以保密。

(二)回访人员不得隐瞒、夸大、缩小或篡改回访对象意见。

(三)严禁借回访之机向回访对象吃、拿、卡、要等。

附件:招标回访表格附件.xlsx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关于制定齐齐哈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制度的通知(齐公管办发【202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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