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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200/2020-00010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齐公管委发[2020]3号
发文日期: 2020-09-30 成文日期: 2020-09-30
关  键 词: 交易,公共资源,项目,招标,相关,投标文件审查,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6 15:06:1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

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齐齐哈尔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能,完善优化运行机制,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交易管理,现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意见。

一、关于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

按照《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设立统一的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

(一)关于投诉事宜。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进入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公告、有关文件、交易过程和结果进行的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具有执法权限的行业管理部门递交投诉材料,也可以向投诉举报平台递交投诉材料。投诉的流程、时限、投诉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事项将不予受理。

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递交的投诉材料,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程序转交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具体部门详见齐政规[2018]5号文件)。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投诉处理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关于举报事宜。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进入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当事人(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人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时限、举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参照投诉方式确定,对于匿名的和线索不清的举报事项将不予受理。

对于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的举报情况,由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当向纪检机关反映。

(三)关于质疑和异议事宜。质疑和异议应当依法向招标人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不予受理。

对于招标人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依法受理、答复质疑和异议的情况,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具有执法权限的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书面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反映。

(四)平台具体设置事宜。齐齐哈尔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平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平台具体设置为:

电子邮箱:qsysjts@163.com

书面材料递交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97号218办公室(市营商环境监督举报中心)。

联系电话: 0452-2412346。

二、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信用承诺的使用

(一)为更好落实《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信用约束工作的通知》(齐公管委发[2017]1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1、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进入平台交易前必须填写《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信用约束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在交易活动前,负责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填写《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信用约束承诺书》,《承诺书》与评标报告等资料一并存档。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将《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信用约束承诺书》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款。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不得允许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如果发现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的交易当事人进入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的交易当事人应当主动回避进入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未主动回避的按《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失信行为记录期限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规定认定;投标人(供应商)在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未主动回避的按《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失信行为记录期限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11项规定认定;评标(评审)专家在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未主动回避的按《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失信行为记录期限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认定。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相关精神和住建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联网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原要求“投标人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改为“由投标人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对于经核实发现投标人的承诺不符合实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按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况处理。

三、关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结合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实际,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发售时间。

(一)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不得短于法定的时限。

(二)招标文件具体获取时间、获取途径等内容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

(三)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72小时。

四、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明确禁止的相关条款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及《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禁止设置以下条款涉及的内容: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19.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五、关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使用及信息发布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黑财采〔2015〕17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条例》相关规定,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国有产权、土地矿业权等项目的交易及信息发布统一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及信息发布统一在省财政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进行。

六、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坚决杜绝项目排队交易延误投资建设进度问题的通知》(〔2018〕2346号)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明确各县(市)、梅里斯区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2018〕4号)相关要求,为稳妥推进我市投资建设项目进度,可以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一)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若出现我市评标专家数量不足、评标场地不足的情况,鼓励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内选择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申请流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实际,项目单位填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申请表》时,其中“监管部门确认”一栏需同时经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受理。

(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监督,原则上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工作;确需由市公管办进行监督的,应当经市公管办同意,并在《申请表》中予以明确,市公管办将出具《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监督意见书》。严禁出现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规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况。

七、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形成监督管理合力,现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详见附件)。

附件: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docx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齐公管委发〔202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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