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200/2023-0001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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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 ||
| 文 号: | 齐财采[2023]8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年9月19日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 关 键 词: | 保证金,投标,响应,管理,政府采购 | ||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对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废止齐财发[2020]14号文件
从即日起,我市废止《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齐财发[2020]14号)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特性、供应商资信状况、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决定是否收取或降低比例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要求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规范实施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二、关于保证金提交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的保证金提交方式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三、关于规范保证金交易规则
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需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四、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监管,对发现违规收取、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