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重要基石。通过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扩 能,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基础路径。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 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 12 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 2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 24 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 持。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 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 40%。省级 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 后据实拨付。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 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 (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 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智能 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3.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耗 5000 吨标准煤 及以上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并实现年节能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 或减少碳排放 2500 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 予 100 万元奖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未来。通过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 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未来新引擎。
4.设立工业振兴母基金。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 者加入,分门类设立产业子基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引领撬动新兴产业发展。 省国资基金投资管理平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孵化、引领、撬动力度。(省工 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5.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省级财政设立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数字 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省政府或 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政府采购集中采 购目录。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省发改 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6.支持生物经济发展。省级财政设立生物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物 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生物医药和生物能源等产业发展、生物领域企业培育等。 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 品种),每个新品种给予 200 万元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 药品,每个新品种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省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产 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生物经济加 快发展。〔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 局、省医保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7.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农副产品和“老字号”等 龙江特色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按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包装,大力提 升龙江产品知名度、美誉度。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 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 50 万 元。(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8.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省级财政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重点 支持新能源整车、动力电池、增程发动机、增程器动力总成、专用电机等关键配 套产品、充电基础设施等领域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寒地 汽车试验基地。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 应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9.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省级财政设立超低能耗建筑产业专项 资金,重点支持被动式、装配式等超低能耗建筑新建及改造、寒区建材等超低能 耗建筑产品及示范项目建设。到 2025 年,全省年度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面积占比 达到 18%以上,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累计改造面积占比达到 1%。对超低能耗 商品房项目,在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基础上,增加预售监管资金拨 付节点,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时拨付使用。(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0.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策划。对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或产业链龙头 企业开展支撑新兴产业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论证的,单次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推动企业加快成长
优质企业是黑龙江工业的发展依托。通过上规模提档次壮大中小企业,是黑 龙江工业振兴的力量所在。
11.支持企业入规。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 工业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 20 万元,第二年、第三年 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 20 万元。(省工信厅、省 财政厅)
12.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升专业化生 产服务、协作配套。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 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3.支持中小企业上云。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支持服务中小企业 的云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培训服务,引导中小企业设备上云、 管理上云、服务上云、数据上云,推动工业企业上云全覆盖。对中小企业每年用 于存贮、算力、安全、软件等上云服务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按照每户 1000 元给予云平台补助。每个云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市(地) 出台中小企业上云用云支持政策。(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 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 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 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对在境内成功 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 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 2 亿元 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 政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 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800 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 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30 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15.支持优势企业争先晋位。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 企业家协会评选)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评选)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 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财富》杂 志评选)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推动创新能力提升
创新驱动是黑龙江工业的第一动力。通过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激发创新主体活 力,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不竭动力。
16.支持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 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 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 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 50%。〔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 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1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推动工业振兴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工 业企业和高校院所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 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 1000 万元左右,促进一批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加速产业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8.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创建 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 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连续支持 3 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 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100 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9.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单台(套) 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按产品实际成交价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 励上限 200 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对 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的费率 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 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 3 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 且年度单品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的 2%给予 奖励,单品奖励上限 50 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 300 万元,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 60%,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 40%。〔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 署)〕
五、推动发展环境优化
良好环境是黑龙江工业的发展生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聚人聚财的全面 振兴好环境,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重要保障。
20.支持构建产业发展环境。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加强 基础设施建设,对招商载体作用突出的开发区按规定实施政策激励,支持通过资 本运作盘活闲置土地和资产。对重点引进的补链延链强链、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 突出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省级统筹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各市(地)开发区建立形成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的 全流程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厂房保障。全面对标学习先进地区服务理念、服务 思路、服务举措和服务细节,叫响“当好企业服务员”营商环境特色品牌。优化 项目落地制度环境,开设审批“绿色通道”,对工业项目落地开发区,按规定施 行不见面审批“ 网上办”、容缺核准“马上办”、绿色通道“尽快办”、联合审 批“一次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 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各市(地)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形成工 作合力、政策合力,加快推动工业振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 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 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 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