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市政府十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现将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相关问题予以详细解答。
1、本次优化调整全市职工医保部分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7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要求“要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出台部门牵头,完成清理规范,同省级政策衔接”“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我市现行的《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齐政办发〔2014〕80号)中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等部分政策已经与省待遇清单不符,所以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2、本次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有何调整?
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政策执行前已参加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暂按原政策执行。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医保退休前本地实际缴费需要满足15年。
3、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2000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部分费率进行补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年缴费基数和选定的缴费档次对应的统筹基金费率进行补缴。统筹区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不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次调整删除了应在本地连续缴费10年的规定。
4、合并、转让、破产等单位退休人员医保费趸缴政策是什么?
从2025年1月1日起,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有明确接收单位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至接收单位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没有接收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我国平均余命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删除了原来“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依法宣告破产时,退休人员要以用人单位现行缴费比例,按我市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5、用人单位如何按照要求补缴基本医保费用?
从202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按规定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照现行缴费标准予以补缴医保费,但是不追溯既往医保待遇。
6、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何变化?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参保人员缴纳费用的便利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大额补助医疗费用部分(每月7元)由原来的单位代缴,调整为统一从个人账户扣缴。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衷心祝愿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