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大力倡导“信用有价”,释放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效能,建设“诚信政府”,打造“诚信龙江”品牌,将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放管服”改革、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规范诚信经营行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主体进行卫生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三、政策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
四、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主要分四大部分二十五项条款:
一是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对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信用主体的义务、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和信息主体的概念进行了规范。
二是信用分类管理,包括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对不良信息来源、评价原则、评价等级(A级、B级、C级、D级、E级)、各等级标准进行了规定。
三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对评价结果公示、信用等级管理、异议处理、各等级激励措施、监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四是附则,包括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该部分规定了评分依据、施行日期、解释权等情形。
五、主要特点
推动全省公共场所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开展信用评级工作,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升执法效率。
(一)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用档案。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不良信息的概念进行了厘清,明确了评价范围、评价指标,实施动态评价,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对卫生健康领域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信用管理的程序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规定。
(四)明确信用监管工作内容,探索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分类监管,有利于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