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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9-30 21:15: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大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执行等。近两年,国家相继出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卫生健康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合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裁量基准》,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原则与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内进行裁量,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以执法工作实际为基础,全面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情节及裁量阶次进行细化量化,体现过罚相当要求,方便基层执法简易适用。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梳理需要裁量的条款

目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裁量的具有行政处罚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共有73部。其中,法律14部,行政法规19部,地方性法规6部,部门规章34部,最后确定裁量处罚事项422个。

(二)明确裁量阶次为三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划分不少于三个裁量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和从轻处罚等。

(三)明确裁量依据和标准

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涉及不予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与我委之前制定的“四张清单”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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