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办规〔2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17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工作专班组成及职责
2.2现场应急指挥工作专班组成与职责
2.3专家技术组职责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预案衔接
4.2响应程序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2信息报告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事故调查
6.5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有效阻断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蔓延条件,保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合理调配各方面社会资源,以科学、高效、有序的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市监特设发〔2024〕41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2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齐政规〔2024〕3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工作专班组成及职责
2.1.1市政府成立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为成员单位。
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专家技术组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工作专班从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随机选取,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挑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驻齐齐哈尔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成员。
2.1.2组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副组长职责
(1)配合组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时向组长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2)组织领导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
(3)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1)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较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市应急局
负责指导、协调应对较大以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
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工作。
(5)市卫健委
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市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市交通局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突发事件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9)市民政局
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10)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单位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1)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
参与协调本机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2)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
参与协调齐齐哈尔站、齐齐哈尔车务段辖区内铁路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5应急指挥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突发事件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县(市)区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县(市)区政府应急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突发事件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较大事件、一般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7)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省政府。
2.2现场应急指挥工作专班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成立由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副组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工作专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
2.2.1现场指挥工作专班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2.2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应对较大以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民航部门负责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铁路部门负责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保障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伤员的救治。
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
2.3专家技术组职责
为现场应急指挥工作专班提供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事件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2.4.1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4.2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发生。
3.1.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及居民自治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
3.1.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监测或接到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者危险的情况下,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应当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县(市)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4应急响应
4.1预案衔接
市、县(市)区政府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特种设备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应各级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但市、县(市)区政府已经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未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地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应急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已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的,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响应程序
4.2.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响应措施: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配全市资源,进行紧急处置。
4.2.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重大突发事件。
响应措施: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资源,进行紧急处置。
4.2.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突发事件。
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调配县(市)区政府的资源,进行处置。
4.2.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突发事件。
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调配县级有关部门的资源,进行处置。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四级。下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5.1.2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5.1.3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5.1.4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除上述Ⅰ、Ⅱ、Ⅲ级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2.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突发事件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2.3信息续报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突发事件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突发事件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
5.3紧急处置
5.3.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件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危害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5.3.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突发事件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件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件范围及事件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件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件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的扩大,消除事件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件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件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件现场。针对事件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件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4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6新闻报道
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或其授权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7应急处置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专班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件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件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6.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事故调查
对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范畴的突发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车务段管辖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由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
6.5总结评估
6.5.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件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
6.5.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信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1.1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7.1.2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完善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件预警。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3.1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
7.3.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多发事件,制定具体的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1.1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8.1.2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8.1.3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1.4本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可以采取桌面推演或现场演练方式。
8.2预案更新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专班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和同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9名词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