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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齐政规〔2023〕1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0-01 21:43:1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命令》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党的二十大关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和要求,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以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屯现象为目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命令》的基本框架
  《命令》有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命令》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四条,分别对春秋防期时间、用火行为、防火禁忌和各项职责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三、《命令》的主要内容
  1.前言“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本条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根据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森林防火条例》和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2.《命令》第一条:“2023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可视情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市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全市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命令》形式进行公布,提醒林区草原和林草边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3.《命令》第二条:“严格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和“两书一函”工作机制,从政府、职能部门、森林草原经营主体三个方面落实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严格管控高火险区,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森林草原扑救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解读】:本条明确了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部门责任、包保责任和联防联保责任,确定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我市的首要工作、第一要务。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和防扑火队伍的工作纪律、工作方法提出要求,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处置和各项措施准备,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和大的灾害的形成。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4.《命令》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按照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坚持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阐明了在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草原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烧荒、烧秸秆、烧煮山野菜、野外吸烟、燃香烧纸、烤火野炊及其它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并确定了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车辆的进入条件和防范措施,清楚表明了应负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义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二)吸烟、烧纸、烧香;(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5.《命令》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解读】:本条明确了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火灾火情报告义务及渠道。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报警联动机制,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齐政规〔2023〕1号)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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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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