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住建服务专区 > 省级政策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9-30 17:52:0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2020年我厅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后,施工企业对于配备办法规定人员数量过多、不符合实际情况多次提出意见和建议。2021年我处针对企业意见,调整了《暂行办法》中的3个附件配备标准,并征求地市和企业意见,后因意见不统一和政策调整过于频繁,未进行调整。随着《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出台,《黑龙江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施行,《暂行办法》已完全不能满足管理和现实需要,今年,建管处将修改《暂行办法》做为一项重点工作。在二巡亲自研究亲自动手帮助下,形成初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地市、协会、企业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主管副厅长专题会议讨论,形成上会讨论稿。

二、文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重要内容解读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共20条。

    一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组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二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任职条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或职业能力信息、培训证书考核合格证书等

    三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任职兼职行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在建项目中任职,同一在建项目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在建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兼职。

四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现场更换情形。规定了可以更换的7种情形:已解除聘用关系,并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因公司岗位调整,且已在项目开工后任职满90天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开工达90天以上或者开工后项目停工达90天以上的(不包括冬季停工的情形)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长期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现场考勤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除资料员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将人员信息上传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