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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登记智能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08 09: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登记智能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主体便利化准入,根据《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内资有限公司(不含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普通合伙企业(不含分子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智能审批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审批登记是指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事项进行自主申报、承诺使用,由登记智能审批系统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和审批规则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进行自动审查、自动核准登记,无需人工受理审核,实现“实时申报、实时审批、实时领照”的新型在线审批模式。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主体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规范和业务规则等建设全市统一的智能审批登记互联网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智能审批系统),实行统一注册、统一认证的实名制登记管理,提供办事指南和登记指引,提供网上申请、自动比对、自动核验、自动判断、自动审查、自动核准的24小时全程网上服务。

  第五条 智能审批系统支持自然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陆,以同一身份已注册的,无须重复注册。

  第六条 申报市场主体智能审批登记,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身份认证。

持有第二代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事人员等相关自然人通过扫描登记系统生成的二维码,进行人脸识别,核对采集的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市场主体投资人以电子证件进行实名身份认证。

  无电子证件的市场主体投资人不能通过联网核验实名身份的,不适用智能审批。

  第七条 申报人使用智能审批系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或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社会公德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传播或散布恐怖、暴力、淫秽等信息,不得传播或散布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和文字。

  第八条 智能审批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核准制。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主体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和登记规范、申报登记办事指南和登记指引,自主规范化申报登记事项,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系统根据有关规定和已有的数据信息,智能判断筛查并进行可视化辅助信息提示,提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不进行调整或修改的,系统禁止申报。

  登记系统根据国家和本地禁限规则、商标规则、行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限用规则,对申请人填报的内容进行信息过滤,并作岀如下处理:对无问题的内容予以通过;对确属禁限用的内容限制业务办理;对疑似禁限用的内容进行标记,并提交人工审核进行甄别、处理。

  第九条 市场主体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自主查询、比对、申报,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进行名称信息填报,对禁用和近似名称进行查重,符合规范的企业名称,自动审核通过。

  第十条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实行标准化申报。申请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按照章程或协议明确的经营范围,选择行业类别,以系统预置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化用语选择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遵循《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规定,实行承诺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申报制。申请人应当根据章程或协议明确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填写注册资本信息,股东(合伙人、经营者等)应当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内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登记系统应支持自动生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自行制定章程的企业不适用智能审批。

  第十四条 智能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或信息实行政务服务联网核查和共享,能够通过政务网上系统核验或获取的,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市场主体投资人资格证明材料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进行确认核验,相关信息带入系统,作为电子申请材料的内容存入企业档案,无需投资人另行提交;相关自然人主体身份信息,能够进行实名身份联网核验确认的,由系统自动留存身份和人像信息,无需上传自然人身份证件;其他组织和单位能够通过联网共享实名信息的,无需上传相关文件。不能通过联网核验的信息材料,申请人应当上传提交。

  第十五条 智能审批系统对采集的相关信息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要求,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政务服务部门实行共享。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予以确认,即视作本人电子签名。

  申请人自行对提交的申请文件或申报的电子数据信息以签名人身份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并认可其内容的,应当提交确认。系统根据相关人员确认知晓的行为,生成标准字体的相关自然人姓名,并带入有权签字人应当签名的电子申请材料预留签名的位置,视作本人签署,无须相关人另行签名。市场主体股东通过电子证件完成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和填报信息的正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在完成电子签名后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通过智能审批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填报的信息不进行人工审查,由系统对申请人提交上报的申请材料智能审核,确认已提交成功的即时生成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核准通知书,视为已自动核准,智能审批登记完成。

  不满足自动审批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信息自动转人工审核。

  第十八条 自动核准完成的,同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选择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初次申领的,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领取,其他人员通过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在实名认证后下载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发放方式包括自助打印、邮政寄递、申请人自取。

  第十九条 系统对有权签字人确认无误,完成电子签名后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留存保管,按照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备份,推送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智能审批系统支持政务实体大厅和商业银行网点通过智能终端设备一体化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设备的操作提示,按照实名登记的管理要求自主提交和填报相关信息,系统智能判断筛查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的,视为已核准通过,完成智能审批登记。

  第二十一条 智能审批系统采集的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在完成登记后,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填报信息存在虚假伪造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及时在系统中撤回已发放的电子证照等办理结果。申请人应对登记机关做出的撤销决定予以配合。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且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事项。登记机关将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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