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200/2024-0002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 标 题: |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齐自然资发[2024]11号 | ||
| 发文日期: |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 关 键 词: |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 遗嘱备案制度实施方案,获得经营场所,登记财产 | ||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
遗嘱备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将《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7日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继承登记
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年岁已高的老人或者身患危重症的人群,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行政见证遗嘱备案服务,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持已备案的行政见证遗嘱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继承登记,为群众节约办事成本,缩短办事时间,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特研究制定此方案。
一、申请主体
(一)遗嘱人(含配偶)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 60 周岁以上。
2.重症患者(需提供诊断证明)。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 二)继承人
继承人为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暂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遗嘱备案。
二、备案内容
行政见证遗嘱备案服务见证备案的遗嘱内容仅限于办理遗嘱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包含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属于遗嘱人有权处分的共有份额)继承登记事宜。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对依据该行政见证遗嘱办理不动产转移(继承)登记的内容进行备案。
三、申请材料
遗嘱人和继承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行政见证遗嘱备案:
1.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遗嘱备案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遗嘱人及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4.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公证遗嘱或现场自书遗嘱
6.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前,由遗嘱人、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材料核验。
2.见证。双方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进行自书遗嘱、、见证备案并签署承诺书,由2名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现场见证,并录音录像存档。
3.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见证人员对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签字确认后,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并将行政见证遗嘱、所有申请材料及相关影像资料进行备案。
4.办结。不动产登记部门将经盖章、见证人签字的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复印件给申请人自留,原件登记部门留存,待发生继承登记时调取使用。
5.变更或撤销。立遗嘱人办理备案后变更或撤销遗嘱,需由双方共同到现场申请;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的,原签订的遗嘱承诺书无效,遗嘱人办理备案撤销后,可重新与其他继承人办理见证遗嘱备案。
五、审核要点
1.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法律效力。
2.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超出个人份额的部分无效。
4.遗嘱人与继承人办理遗嘱备案应当亲自到现场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5.若继承人之间内部存在继承纠纷,需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该备案遗嘱与法院生效判决不一致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办理。
附:风险告知书及承诺书
风险告知书
1.遗嘱形式采用自书遗嘱,全部内容要求为正楷手写,不能涂改,注明日期并签名按指印。
2.由两名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遗嘱人进行问询并宣读所写遗嘱,遗嘱人必须思路清晰对答如流,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必须为持不动产权证书的。
4.遗嘱人为60周岁以上,意识清晰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共有的或者没有分割的不动产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份额。
6.遗嘱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遗嘱无效的后果自负。
7.遗嘱要给特殊继承人保留份额(残疾子女、未成年等),否则遗嘱无效。
8.遗嘱人所书遗嘱在本中心保存时间为10年,期间可更改一次。遗嘱人十年到期前可以办理一次续期备案。
9.当事人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承诺书
遗嘱人: 身份证明号码
继承人: 身份证明号码
遗嘱备案的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号:
产权共有情况: (填写内容为单独所有/共有/按份共有),共有人为 (提示: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2.本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3.上述不动产由谁继承 。(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
4.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 。(填写内容配偶/子女/父母 )
5.其他法定继承人中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6.知悉法律规定遗嘱要给上述特殊继承人保留份额,否则遗嘱无效。
7.知悉所书遗嘱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遗嘱无效。
8.除在本中心所书遗嘱外,没有其他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9.知晓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行政见证备案遗嘱后又立遗嘱的,备案遗嘱无效。
10.知晓因隐瞒、遗漏真实情况,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遗嘱人: (签字按指印)
继承人: (签字按指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齐自然资发〔2024〕11-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