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200/2025-0073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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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建立齐齐哈尔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 ||
| 文 号: | 齐财发[2025]23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年7月18日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 关 键 词: | 调解,工作,纠纷,当事人,组织 | ||
为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各类纠纷的高效化解,现对建立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机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部署要求,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机制,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的部署要求,将党的领导贯穿于调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公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工作的中立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调解结果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三)坚持可调尽调
充分发挥调解居中协调、释法明理的作用和时限短、成本低的优势,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各类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鼓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四)坚持高效便民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调解场所,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农户等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降低调解成本。优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效率,让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五)坚持各方联动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纠纷调解与金融机构投诉处理、金融管理部门投诉督查、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对接联动,深化与其他社会领域矛盾化解机制合作,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纠纷解决合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各方的优势,共同推进纠纷的化解。
三、工作目标
巩牢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调解功能作用,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实现调解制度完备精细、调解组织规范专业、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具体目标如下:
(一)完善调解制度组织建设
制定完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培育和发展专业、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加强调解组织的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架构,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调解工作,调解组织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办公场所及专业人员。
(二)完善调解员队伍建设
调解组织要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业内业外相协作的原则,公开选任调解员,建立一支专业化、多元化的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法律、金融、经济等相关知识。鼓励法律工作者、金融从业人员、退休法官、检察官等担任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向调解组织推荐,也可由调解组织自行选择调解员。
(三)明确纠纷受理范围与调解流程
调解组织负责受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担保对象之间因融资担保业务产生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合作纠纷、争议解决、咨询服务等。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等,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通过优化调解流程、加强调解技巧培训、建立激励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1.简化调解受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多种方式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规范调解流程。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应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和调解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采取口头协议形式,并由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后双方签字确认;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
(四)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实现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工作联动。人民法院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将调解成功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调对接工作。
(五)夯实司法保障基础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具体部门推进纠纷调解工作,探索将调解方式以适当形式纳入产品及服务合同,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预先知悉调解渠道。在工作中体现对参与纠纷调解的支持导向,提升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以及人员参与积极性。相关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吸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解建议,建立溯源整改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调解组织要定期总结参与调解的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提高调解工作质效。
调解协议达成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支持
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工作的政策措施,在经费保障、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要给予表彰,充分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机制的功能作用、优势特点、申请调解的途径和流程等信息,提高公众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及时总结宣传调解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工作监督考核机制,调解组织应定期对调解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将调解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