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200/2010-0000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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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部分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 ||
| 文 号: | 黑价行[2010]273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2-27 | 成文日期: | 2010-09-21 |
| 关 键 词: | 水价 |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
黑价行【2010】273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
齐齐哈尔市部分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水和特业用水价格的函》(齐政函【2010】80号)收悉。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制水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市供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等)价格每立方米为4.30元。
二、特种用水(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0.00元。其中,洗浴票价每人次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普通浴池用水每立方米为6.00元。
三、此次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20元标准执行,其中低保户用水仍按每立方米1.30元标准执行。
四、你市自来水公司每年要继续从每立方米水价中拿出0.10元,专项用于城区居民水表更新改造,为实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并由你市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五、你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水费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逐步降低漏失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六、此批复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调整 齐齐哈尔市 自来水 价格 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0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