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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200/2024-00077 主题分类:
标      题: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监检结合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      号: 齐市监发[2024]28号
发文日期: 2024年9月3日 成文日期: 2024-09-03
关  键 词: 检验,检测,设备,单位,使用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监检结合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9 09:07:3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监检结合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监检结合工作指引

 

为保障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加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和属地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结合,确保三方责任落实有效衔接、贯通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检验检测机构类别

(一)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能检验检测机构。如: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等,在承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同时,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是指除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外,在齐齐哈尔市域内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其他单位,包括在市域内设立的非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和在外埠设立的跨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如:安全阀校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电梯检测机构、无损检测机构等。

二、检验检测通用指引

(一)受检单位通用指引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简称受检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受检单位对报检和检验、检测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受检单位派员陪同参加现场检验、检测,协助并监督检验检测工作。

4.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对检验、检测质量和结论无异议的,在检验意见书上签字,并负责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状态恢复。

5.对于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或者问题隐患,按照期限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复查。

6.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或者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对其刁难的,有权向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7.受检单位应当及时索取领回检验、检测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检测报告应存档于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并及时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8.原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过期,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暂未取回的,在原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附近设置检验检测结论合格意见书,暂时替代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9.气瓶充装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送包括检验情况在内的气瓶、压力管道安全状况。

(二)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指引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检验、检测要求后,及时安排检验、检测计划,并告知受检单位应提供的检验、检测条件。

2.检验、检测活动开展3日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计划告知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受检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不得超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添加报检条件,影响检验、检测活动正常开展。

4.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项目内开展相应检验、检测活动,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满足受检单位提出的检测方法、检测数据、检测比例、抽样要求、执行标准、追溯系统检验信息变更等客户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前编制受检设备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

6.现场检验、检测工作至少需2人具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

7.严格检验、检测安全制度,确保有效空间检验、检测安全,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等事故发生,有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8.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及时收集记录,不得追记、补记。

9.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出具报告前应以检验意见书形式与受检单位进行意见交换。检验意见书需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签字后存档,并交受检单位一份留存。

10.存在缺陷或者隐患问题不合格检验结论时,应在检验意见书上详细记载缺陷或者隐患问题,同时抄送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使用登记机关。

11.存在缺陷或者隐患问题,受检单位整改合格后,受检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复查,复检、复查合格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检测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或失事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13.自检验、检测结论形成后5~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受检单位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1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存定期检验申报单或者检测委托单、原始检验、检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副本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6年,监督检验报告单副本及其原始检验记录保存期至特种设备使用寿命结束。

17.检验检测机构须满足属地信息化管理要求,按要求线上登记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报告或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18.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受检设备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19.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优势,指导协助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等强化安全管理。

20.协助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移动压力容器智慧管理系统、气瓶追溯系统、燃气管道检验系统等各监管平台数据信息矫正、补填、补录。

21.检验、检测信息更新。能够在线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线更新检验、检测信息;不能在线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跨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委托其在线更新检验检测、信息;离线出具气瓶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负责气瓶追溯系统检验信息变更,不得重复录入,更不得擅自删除原有气瓶信息。

(三)监督管理通用指引

1.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责任包干制度的属地市场监管所持有特种设备监察员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检验、检测安全监察。

2.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检验、检测计划,决定是否对现场检验、检测活动开展安全监察。

3.接到检验、检测过程中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对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情况属实的,明确隐患督办责任人,督促使用单位按期完成整改。

4.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跨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核准证和检验人员证件是否过期,检验、检测项目是否准确。

2)现场检验人员是否2人以上,是否为检验、检测机构注册检验人员。

3)是否按受检特种设备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是否存在漏项、漏检、检验检测结果不实情况。

4)检验检测质量体系运转是否正常。

5)检验、检测结论是否准确。

6)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是否现场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7)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替代签字。

8)对检验、检测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5.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应制定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确定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证后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检验检测其他指引

(一)延期检验

1.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适当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向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或者承担风险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向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延期检验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固定式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不得延期。

(二)超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与安全评估

1.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应标注设计使用年限,未标注设计使用年限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为投入使用之日起20年。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

3.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修理或者参照GB/T1962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等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

(三)超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检验与评估

1.钢制无缝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上刻印或者压铸充装单位标志,并装设可追溯的电子识读标志,充装单位能够确保气瓶始终处于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由设计使用年限2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至30年。

2.燃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可以由设计使用年限8年延长使用年限至12年。

1)已进入气瓶充装信息平台(追溯系统);

2)自有产权气瓶;

3)购买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4)能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

5)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告知。

(四)电梯检验检测

1.所有电梯检测项目经检测后,不仅应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电梯自行监测符合性声明》,还要在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使用单位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4.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时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5.《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电梯检测机构名称以及下一年度检验或者检测日期。

(五)首次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报备

跨地区检验检测机构首次进行跨地区检验、检测前,应将核准项目、检验检测资源或能力,以及能够在本行政区投放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等信息,书面告知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于跨地区电梯检测机构,应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相关信息,获取在线自行检测信息更新权限),告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检测核准证及其核准项目;

2.欲在属地投放的检验、检测主要仪器、设备及可以采取检验、检测手段;

3.欲向属地派出的检验、检测力量,包括检验人员及其检验资格证件和注册证;

4.跨地区检验、检测设备作业指导书;

5.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其他应知信息要求。

(六)其他相关规定

1.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无损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无损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在齐齐哈尔市内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任务

3.外埠使用登记的移动式特种设备可以在使用地进行检验。

4.需要频繁拆装或者整机转运到其他使用地施工、装卸、救援、检修等作业的流动作业起重机更换使用地后,不需要在新使用地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应当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流动起重机应当重新计算定期检验周期。

5.设计使用年限内在用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使用登记,也不需要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如需继续使用应申请定期检验。

6.设计文件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作出书面说明。

7.对于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

8.对于原始资料不全的压力管道不影响定期检验,通过安全等级评定,确定检验结论和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9.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10.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为首要义务,不得在具备资质和检验能力时,拒不受理受检单位相应申请要求。

 

 


责任编辑:王达志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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