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30200MB1934294P/2025-00428 | 主题分类: | |
|---|---|---|---|
| 标 题: |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风险合规指导的通知 | ||
| 文 号: | 齐市监[2025]12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年8月1日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 关 键 词: | 经营者,政策,规定,市场,竞争 | ||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风险合规指导》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市直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规范和约束各级各部门(单位)制定政策措施行为,建立完善齐齐哈尔市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结合国家公布的相关案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印了《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风险合规指导清单》及《公平竞争审查注意的部分关键词》,供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时参考使用;供社会各界对政策措施进行监督。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内容为准。
附件:1.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风险合规指导清单
2.公平竞争审查注意的部分关键词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风险合规指导清单
风险类别 | 风险合规内容 | 风险具体表现形式 | 关键字 | 风险等级 | 风险领域 |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 差别化 岐视性 | ★★ | 市场准入 资质标准 产业发展 招标投标 招商引资 |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 ★★★ | ||||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 ★★★ | ||||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 ★ | ||||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 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 ★★ | ||||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 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6.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 特许 经营 | ★★ | ||
7.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 ★ | ||||
8.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 ★ | ||||
9.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 ★ | ||||
10.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授予特许经营 | ★★★ | ||||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 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和服务 | 1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 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 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限定 各种库 | ★ | ||
1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 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 ★★ | ||||
1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 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 ★★★ | ||||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 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 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1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 节、条件和程序 | 增设 | ★ | ||
1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 程序 | ★ | ||||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 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 16.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 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 限制 | ★ | ||
二、 商品 和要 素自 由流 动标 准 | (六)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 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 歧视性补贴政策 | 17.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 歧视 补贴 | ★★★ | 市场准入 产业发展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 招商引资 |
18.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 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 ★★★ | ||||
(七)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 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 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 输出 | 19.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 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 限制 外地 | ★ | ||
20.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 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 ★ | ||||
2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 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 ★ | ||||
22.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 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 ★ | ||||
23.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 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 ★ | ||||
24.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 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 ★ | ||||
(八)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 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25.不依法及时、有效、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 招标 投标 资质 资格 | ★ | ||
26.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
27.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 ★★ | ||||
28.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 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
29.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 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
30.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 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
(九)不得排斥、限制、强 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 构 | 3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分支 机构 本地 注册 | ★ | ||
3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 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 ★★ | ||||
3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 | ★★ | ||||
3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 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 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 | ||||
(十)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 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 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 其合法权益 | 3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 歧视性 待遇 | ★ | ||
36.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 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 ★★ | ||||
37.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 ★ | ||||
三、 影响 生产经营 成本 标准 | (十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 经营者优惠政策 | 38.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 奖励 补贴 优惠政策 | ★★★ | 市场准入 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 经营行为 规范 |
39.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 ★★ | ||||
40.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 ||||
4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 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 ★ | ||||
4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 ★★ | ||||
43.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 ★★★ | ||||
(十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 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 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44.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 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 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 税收 收入 | ★★★ | ||
(十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 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45.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 减免 缓征 费用 | ★★ | ||
(十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 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 营者各类保证金 | 46.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 保证金 | ★★★ | ||
47.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 ★★★ | ||||
48.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 ||||
四、 影响 生产 经营 行为 标准 | (十五)不得强制经营者从 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49.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 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 协议 | ★ | 经营行为 规范 |
(十六)不得违法披露或者 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 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 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50.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 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 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 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 经营 信息 | ★ | ||
(十七)不得超越定价权限 进行政府定价 | 5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 政府 定价 | ★ | ||
5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 ★ | ||||
5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 ★ | ||||
(十八)不得违法干预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 价格水平 | 54.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 统一 价格 | ★★ | ||
55.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 ★★ | ||||
56.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 ★ | ||||
五、 两项 兜底 性条 款标 准 | 57.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 减损 权利 增加 义务 | ★★ | ||
58.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 ||||
六、 例外 规定 标准 | 59.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 《细则》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 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同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 确实施期限的情况下可出台实施。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 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对适用例外规定的,该政策措施出台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起草机构报 同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下一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本级政策制定机关适用例 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备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台账报上一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 安全 国防 扶贫 救灾 救助 生态 环境 | ★★ | 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 | |
说明:1.风险等级清单“”栏中的“★”“★★”“★★★”分别表示影响公平竞争风险发生率“低””“中”“高”。
2.本政策措施仅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注意的部分关键词
一、注意关键词表述
如本地、非本地、省外、市外等涉及地域性质的表述;如申请、许可、注册、核准、核验、备案、收费、登记 等涉及准入退出的表述;采购、销售、市场、投资、供给等涉及市场供求的表述;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设计等涉及新兴领域的表述;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知名、骨干、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本地、外地等涉及组织形式和地域的表述……
二、注意高风险词表述
如指定、限定、优先、重点扶持、优先采购、优先考虑、优先选择、重点支持政策支持、本地经营面积、项目库、名录库、推广目录、最高或者最低限价、行业参考价、产业联盟、信息交流等词语,结合发文慎重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无特殊情况不得出现的表述
如直接规定了某机构、企业、组织、部门、个人等不得参与、不得申请、不得注册……直接指定由某企业、机构、团体、部门负责某事项的办理、注册、登记、参与……
齐市监发12号 关于印发《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风险合规指导》的通知.pdf